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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海峡都市报 - 2007-6-30 16:34:19

  26日召开的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已核发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经验证后暂延长1年的使用期。


  会议认为,随着福州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电动自行车正逐渐成为广大市民的一种重要的出行代步工具。考虑到省里正在研究制订《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福州市也将切实加快研究并争取在年内出台电动自行车制度化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准入门槛,禁止不合格车型在市区销售和上路行驶,要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同时逐步扩大电动自行车限行和限停区域,既充分考虑市民出行的方便,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造成的负面影响。


  2003年,福州市政府颁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决定对2003年6月30日前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有效期截至2007年6月30日。当年共核发约6万辆的临时号牌,并允许有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新,在本市范围内不能买卖过户。


  当时福州有关方面认为,受限于路网状况等原因,福州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并开始禁售电动自行车,但仍有市民购用电动车。一业内人士介绍,保守估计,目前福州市区的电动车已突破30万辆,其中二十多万辆无临时牌照。对这个数量庞大的电动车如何管理,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草案)的规定,由设区市政府自行决定。(记者 阙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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